足协驳回深圳国安争议判罚申诉

来源:快报 发布时间:2026-04-29 18:45:05

足协驳回深圳国安争议判罚申诉

足协评议会上,深圳对国安比赛中卡尔采夫红牌漏判引发热议,但3次申诉均遭驳回。

在此判例的具体情形中,守方队员手臂的位置属于此情形下其身体动作形成的正当结果和合理位置。

判例六

中超联赛第8轮,北京国安VS天津津门虎。比赛第40分钟,深圳新鹏城36号队员踩踏到北京国安8号队员。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1号主动手臂触球并扩大防守范围,应被判手球犯规,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应向对方36号出示红牌。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深圳新鹏城36号使用了鞋钉部位,从身后踩踏北京国安8号队员脚踝跟腱部位,具备一定的速度和强度,且有二次踩踏动作,应视为严重犯规,并予以红牌罚令出场,VAR应介入。裁判员判天津津门虎5号犯规,未出示红黄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天津津门虎7号手与北京国安5号肩部有接触,但力度较为轻微,未明显影响后者争抢高空球,不构成犯规,后续进球有效

判例四

中超联赛第8轮,北京国安VS天津津门虎。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7号在本方5号起跳争抢高球时推人犯规,应判对方犯规在先,进球无效。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正确。但裁判员漏判天津津门虎5号黄牌。裁判员判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天津津门虎5号在争抢球时前脚掌蹬踏到北京国安8号小腿,并剐蹭滑落,脚跟先着地,属于鲁莽犯规,未达到使用过分力量的严重犯规,应出示黄牌,不应出示红牌

判例一

中超联赛第7轮,深圳新鹏城VS北京国安。VAR未介入错误。裁判员判深圳新鹏城36号犯规并出示黄牌。比赛第25分钟,天津津门虎5号队员对北京国安8号队员犯规。VAR未介入。

判例五

中超联赛第8轮,北京国安VS天津津门虎。VAR未介入正确。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5号使用过分力量踩踏本方8号,应被出示红牌。VAR未介入正确。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红牌)上,裁判员决定正确,并非红牌。比赛第90+5分钟,北京国安23号队员射门,球接触天津津门虎11号队员手臂。VAR未介入正确。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得出多数意见,并经国际足联裁判讲师确认,认定评议结论如下:球向手臂移动而发生的接触,并不一定构成手球犯规。裁判员出示黄牌的决定错误,漏判红牌。

快报04月29日讯 中国足协公布本赛季第五期裁判评议,其中北京国安4次申诉,申诉卡尔采夫红牌成功,津京德比申诉对手手球、进球前推搡、孔特遭遇踩踏均被驳回。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队员手臂靠近身体,无附加移动,不属于使身体不自然变大的情况,不构成手球犯规。裁判员判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比赛第43分钟,天津津门虎7号队员进球。VAR未介入。

尽管申诉未果,双方球队仍需保持竞技精神,迎接后续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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